王琦|物业“管理”变“服务”是理性回归

稿件来源:admin 时间:2026-04-05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樊芸激动地表示,自己接到住建部的电话,对方明确告知将着手把《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为《物业服务条例》,同时将行业分类由“物业管理”调整为“物业服务”,一并纳入国民经济统计目录。
 
  “管理”变“服务”,虽只是两字之差,但却标志着物业行业从“管理本位”向“服务本位”的理性回归。长期以来,“物业管理”的表述在潜移默化中塑造了物业与业主之间错位的关系。部分物业企业将“管理”凌驾于“服务”之上,视业主为“被管理对象”,背离了服务准则,这种角色认知的偏差导致了一系列民生痛点。
 
  从法律层面审视,“管理”与“服务”有着本质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这清晰地表明,物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基于合同的委托服务关系。物业所谓的“管理权”,本质上来源于全体业主通过合同赋予的授权,其一切行为都应为履行服务合同、保障业主共同利益而展开,没有行政或强制管理业主的权限。将“物业管理”改为“物业服务”,正是从法理层面厘清了权责边界,让物业回归“为业主服务”的本源。
 
  同时,将“管理”变“服务”,也将倒逼物业企业重新审视自身定位,以服务质量论业绩,以业主满意度为标尺。当前一些地方探索的物业“红黑榜”制度已经取得积极成效,服务好的物业企业上红榜受表彰,履约不到位的物业企业上黑榜受限制,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正在形成。
 
  当然,此次条例拟更名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将理念转化为行动。物业企业要摒弃以管理者自居的心态,将“服务”二字融入日常,把服务精神深嵌行业基因,从每一次楼道清扫、每一次安保巡逻、每一次设施维保的细节做起,让物业服务更有温度、更具质感。相关部门也应建立完善物业信用档案,完善规章制度,推动物业服务不断规范,使其公开透明运营,主动接受业主监督。
 
  物业“管理”变“服务”这一理性回归,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契合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期待这场名称之变能真正转化为服务之变、治理之变,让业主居住更安心,小区家园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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