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鸟人士,莫让爱好超过合法边界

稿件来源:admin 时间:2025-12-29
野生鸟类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鸟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鸟儿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鸟类资源保护,对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生活中,有一些人会购买喜欢的鸟类进行喂养,还有一部分人喜欢在野外游玩的过程中捕捉或是猎杀一些飞鸟来获得乐趣,也有人通过售卖鸟类牟利……实际上,这些行为都有可能触犯法律。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梳理一批捕鸟杀鸟违法行为的刑事案件,提示广大群众爱鸟护鸟,不让爱好超过合法边界,不使逐利成为猎捕、买卖鸟类的内驱力和衍生品,守护鸟类栖息环境,共筑绿色家园。

  “爱意”变质成伤害,“爱鸟”也难逃刑罚

  张某是一名退休人员,出于爱好,他十分喜欢养鸟。2023年至2024年7月,张某多次从他人处购买画眉鸟再进行转卖。2024年7月,民警在张某家中起获5只画眉鸟,据张某供述,他向沈某、李某等人出售画眉鸟14只,获利6650元。在饲养过程中,有2只飞走、3只死亡、1只转卖、8只被追回,现存活的画眉鸟均已得到救助。经鉴定,14只画眉鸟价值7万元。

  张某表示,他知道画眉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购买和饲养是出于对鸟的喜爱,出售获利也只是为换些鸟食钱,不承想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审理期间,张某家属主动代为退赔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以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650元。

  法官表示,画眉鸟原属于“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将画眉鸟、百灵、红嘴相思鸟等多种传统观赏鸟收录其中,上述鸟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任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及出售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作为画眉鸟的“粉丝”,张某明知该类鸟的保护等级仍抱有侥幸心理,违法饲养买卖,最终触犯法律,获刑事处罚。法官提醒广大爱鸟人士,及时关注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鸟类保护等级的变化,拒绝买卖珍贵、濒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增强鸟类保护意识。

  “打野”还持枪,“小爱好”付出“大代价”

  喜欢“打野”的王某某在2022年至2023年9月伙同好友多次在夜间非法狩猎野兔,以掏鸟窝的方式猎捕2只斑鸠。此外,他还多次使用拍笼(一种捕鸟工具)捕猎斑鸠。2023年9月,民警在王某某家中查获3支气动枪状物,经鉴定为枪支。

  王某某表示,自己闲来无事,偶尔与几个爱好相同的好友交流狩猎方法、讨论狩猎工具,并相约猎捕野兔、斑鸠打发时间,但未使用过枪支狩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认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

  法官提示,要坚决抵制非法猎捕、交易野生鸟类,遵守法律法规,以免“小爱好”付出“大代价”。

  为赚钱捕鸟,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袁某和杨某喜欢看鸟、买鸟。2024年4月至5月,袁某和杨某二人利用斧子、镊子等工具,以掏鸟窝的方式非法猎捕8窝沼泽山雀幼鸟,杨某向案外人出售后与袁某平分获利。此外,二人还曾先后两次购买红喉歌鸲、蓝喉歌鸲,转手出售并平分获利,其中25只活体鸟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价值37500元。

  同时,袁某还伙同他人在河道内利用粘网、电子诱捕器猎捕野生鸟类。

  经核实,二人所捕猎的红喉歌鸲、蓝喉歌鸲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沼泽山雀属于“三有”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综合二人的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情况,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等规定,判决袁某、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本案中,袁某和杨某自称先是出于爱好进行捕猎,后发现爱好之余还能盈利,便乐此不疲。在利益驱逐下,二人频繁捕猎、出售野生鸟类,破坏鸟类资源,最终触犯刑法。法官表示,野生鸟类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鸟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鸟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本社记者李卓谦 通讯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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